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用户识别卡及其制造方法和系统

决定号: 69333

决定日: 2014年07月18日

申请号: 200910086757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