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

决定号: 111332

决定日: 2016年06月27日

申请号: 201410153336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柴亮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柔性显示基板及其制备方法、柔性显示装置

决定号: 106942

决定日: 2016年03月14日

申请号: 201310439383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柴亮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