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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带式过滤机滤布
决定号: 57776
决定日: 2013年09月23日
申请号: 200910227311.0 展开
请求人: 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;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新乡市平原专利有限责任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毋致善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一种带式过滤机用滤布
决定号: 57817
申请号: 200910227308.9 展开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