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带式过滤机滤布

决定号: 57776

决定日: 2013年09月23日

申请号: 200910227311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;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新乡市平原专利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毋致善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带式过滤机用滤布

决定号: 57817

决定日: 2013年09月23日

申请号: 200910227308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新乡市平原专利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毋致善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