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生化分析仪的项目设定系统

决定号: 143233

决定日: 2018年04月09日

申请号: 201110455318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孚诺科技(大连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程大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