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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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 75698

决定日: 2014年10月29日

申请号: 200780053542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韦斯特高凡德森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罗毅萍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