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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电子装置及其影像处理方法

决定号: 133578

决定日: 2017年11月13日

申请号: 201310057862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施浩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