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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种诊断试剂盒的点样方法

决定号: 142392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29日

申请号: 201410120353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伯瑞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吴瑾瑜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