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用于从金属板材去鳞的浆体喷射设备

决定号: 35756

决定日: 2018年04月26日

申请号: 200780033529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卢杰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雷绍宁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杨继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