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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电动代步车(H100-3)
决定号: 23167
决定日: 2014年06月30日
申请号: 201230149533.8 展开
请求人: 苏州平耀贸易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卓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沈红星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金华科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胡杰平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