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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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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用米曲生产方法

决定号: 76438

决定日: 2014年10月22日

申请号: 201110101216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和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杜林雪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