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可辐射固化的光学防伪油墨及其制备方法

决定号: 44567

决定日: 2012年07月19日

申请号: 200810201296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;上海印钞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和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孟建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