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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双极性视觉电生理电记录电极
决定号: 39179
决定日: 2012年01月16日
申请号: 200610117808.3 展开
请求人: 陆豪;吴法初;李海生;俞梓林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天协和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恒康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