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缝纫机

决定号: 20220

决定日: 2013年02月26日

申请号: 03103421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;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天协和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琳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汪惠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