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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羽毛球的人造羽毛及由该羽毛制成的羽毛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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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
186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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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:
2012年05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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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
200710054412.3
展开
申请日: 2007年05月16日
申请人:张文广;溧阳百事达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
国际分类号:A63B67/18(2006.0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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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
美津浓株式会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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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
全部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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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2条第4款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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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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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徐申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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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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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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