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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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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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户主观敏感内容的发送方法及系统

决定号: 134626

决定日: 2017年11月27日

申请号: 201410205536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周奇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包文超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踩踏平衡跳跃组合游戏器具

决定号: 33030

决定日: 2017年08月02日

申请号: 200920149703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潘永泽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尹若元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维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尚世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