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毛绒玩具(乔巴1)

决定号: 26546

决定日: 2015年07月14日

申请号: 201230064355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上海天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;专利法第23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隽松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毛绒玩具(乔巴2)

决定号: 26530

决定日: 2015年07月07日

申请号: 201230064371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上海天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;专利法第23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隽松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