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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毛绒玩具(乔巴1)
决定号: 26546
决定日: 2015年07月14日
申请号: 201230064355.9 展开
请求人: 上海天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;专利法第23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隽松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毛绒玩具(乔巴2)
决定号: 26530
决定日: 2015年07月07日
申请号: 201230064371.8 展开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