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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液氦液位仪及其使用方法
决定号: 55323
决定日: 2013年06月09日
申请号: 201010173158.0 展开
请求人: 夏耀民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33条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洁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用于不间断制造钢长材产品的方法和相关设备
决定号: 50730
决定日: 2013年01月08日
申请号: 200580049999.8 展开
请求人: 乔瓦尼·阿尔韦迪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