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有色复膜胶

决定号: 29614

决定日: 2016年07月12日

申请号: 201310099597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湾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倪继祖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孙艳敏;郭丽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