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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 32933 |
决定日: 2017年08月1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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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 200980125622.4 展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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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 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;崔殿金;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;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;中山市悠友佳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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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 |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3条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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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|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桑丽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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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 |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刘世杰;唐超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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