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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色彩调整方法及装置
决定号: 153832
决定日: 2018年05月28日
申请号: 201510020420.0 展开
请求人: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三高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所明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一种OLED单元及其制造方法、显示面板
决定号: 137020
决定日: 2018年01月09日
申请号: 201510070011.1 展开
请求人: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