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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色彩调整方法及装置

决定号: 153832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28日

申请号: 201510020420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三高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所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OLED单元及其制造方法、显示面板

决定号: 137020

决定日: 2018年01月09日

申请号: 201510070011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三高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所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