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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种微电网中的正交频分复用通信方法及装置

决定号: 91644

决定日: 2015年06月24日

申请号: 201110104958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王文星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淑芬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高韧性高强度钢板的热处理方法

决定号: 84449

决定日: 2015年03月09日

申请号: 201110029418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北京科技大学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淑芬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带预矫直的在线加速冷却方法

决定号: 81456

决定日: 2014年11月14日

申请号: 201110253731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北京科技大学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中国专利法第33条;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淑芬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全尾膏体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

决定号: 75623

决定日: 2014年10月27日

申请号: 201010559997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北京科技大学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淑芬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