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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土鳖干粉提取物的制备及其应用
决定号: 47896
决定日: 2012年12月11日
申请号: 200710046247.7 展开
请求人: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乾诚五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付晓青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