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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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土鳖干粉提取物的制备及其应用

决定号: 47896

决定日: 2012年12月11日

申请号: 200710046247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乾诚五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付晓青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