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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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对乙酰氨基酚的脱色前处理系统和脱色前处理方法

决定号: 72349

决定日: 2014年09月11日

申请号: 201110238622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河北冀衡(集团)药业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春成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