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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种溶炭脱色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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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
961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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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:
2015年08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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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
201110122764.4
展开
申请日: 2011年05月13日
申请人:河北冀衡(集团)药业有限公司
国际分类号:C07C233/25;C07C231/24;C07D231/48;C07D231/26;B01F13/02;B01F3/12;B01F15/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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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
河北冀衡(集团)药业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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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
撤销原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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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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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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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刘春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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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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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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