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化妆品容器

决定号: 16531

决定日: 2011年03月25日

申请号: 200720179023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勤辰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兆君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陈振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温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