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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化妆品容器
决定号: 16531
决定日: 2011年03月25日
申请号: 200720179023.9 展开
请求人: 勤辰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兆君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陈振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温旭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