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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透平式气体压缩机防喘振控制装置
决定号: 49742
决定日: 2013年01月11日
申请号: 200810197490.3 展开
请求人: 武汉钢铁(集团)公司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周发军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