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粉末状澄清剂及将其混入半透明聚烯烃树脂中的方法

决定号: 23770

决定日: 2014年09月01日

申请号: 93105006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广州呈和科技有限公司;陈祖欣;淄博润源化工有限公司;淄博润源化工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维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于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