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

决定号: 33064

决定日: 2017年08月08日

申请号: 201520135609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李可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洪勋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沈阳科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何丽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