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带线控装置的电源线

决定号: 35352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23日

申请号: 201620481244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刘琪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许春兰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顿海舟;王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