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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砖的自动生产线
决定号: 13758
决定日: 2009年07月13日
申请号: 200420150254.3 展开
请求人: 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国帆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伟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自动制砖机的布料夹砖机构
决定号: 13759
申请号: 200420150157.4 展开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