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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动终端和移动终端拍照的控制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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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
1501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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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:
2018年04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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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
201210472417.9
展开
申请日: 2012年11月20日
申请人: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;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
国际分类号:H04N5/232;H04N5/76;H04N5/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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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
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;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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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
维持原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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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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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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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许志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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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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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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