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软袋输液生产线

决定号: 27926

决定日: 2015年12月17日

申请号: 200810183159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陈福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吴贵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