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电动平衡扭扭车

决定号: 28253

决定日: 2016年01月27日

申请号: 201420314351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永康市安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;深圳闪电狗科技有限公司;温州猎豹商贸有限公司;温州跨际商贸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潘珺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