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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速溶茶粉生产过程中茶香气的捕捉方法
决定号: 97921
决定日: 2015年09月21日
申请号: 201110409625.X 展开
请求人: 大闽食品(漳州)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孚睿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冬杰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