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作为脑啡肽酶抑制剂的取代的氨基丙酸衍生物

决定号: 90533

决定日: 2015年06月01日

申请号: 201080032688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诺华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安佩东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