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双屏幕直板手机

决定号: 31279

决定日: 2017年01月19日

申请号: 200910300570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赫比(苏州)电子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瑞峰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市赛恩倍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皮尚慧;习冬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