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存款纸币和/或取款纸币的纸币存取装置

决定号: 27706

决定日: 2015年11月27日

申请号: 200610099811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韩国乐替乐思株式会社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孙喜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杜日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