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手机定位控制可移动电子锁智能管理装置

决定号: 36729

决定日: 2018年07月06日

申请号: 201621136212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薛光玉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缑正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唐山永和专利商标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明淑娟


抗跌落受话器马达

决定号: 36462

决定日: 2018年06月26日

申请号: 201720229272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伍斯力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延喜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苏州中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赵晓芳


一种低频性能良好的受话器

决定号: 35892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11日

申请号: 201520241528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伍斯力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延喜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苏州中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赵晓芳


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

决定号: 35098

决定日: 2018年02月27日

申请号: 201220223793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刘桂梅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缑正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赵臻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