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帮助学生在最佳时点复习所学内容的方法及填涂工具

决定号: 130907

决定日: 2017年09月21日

申请号: 201210329617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包丰源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杨安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