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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帮助学生在最佳时点复习所学内容的方法及填涂工具
决定号: 130907
决定日: 2017年09月21日
申请号: 201210329617.9 展开
请求人: 包丰源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杨安进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