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主轴电机

决定号: 26901

决定日: 2015年08月21日

申请号: 201110369508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日本电产(东莞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左玉国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玉双;梁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