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荧光体和使用荧光体的发光装置

决定号: 28654

决定日: 2016年03月30日

申请号: 201110066517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英智伟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丹妮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超;宋新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