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荧光体和使用荧光体的发光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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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
286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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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:
2016年03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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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
201110066517.7
展开
申请日: 2004年11月25日
申请人: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•材料研究机构;三菱化学株式会社
国际分类号:C09C09K11/80;C01B21/0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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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
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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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
全部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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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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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北京市英智伟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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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刘丹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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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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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李超;宋新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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