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拖把及与其配套的拖把桶

决定号: 25499

决定日: 2015年03月16日

申请号: 201020195178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永康市家乐美工贸有限公司;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;永康市宏刚工贸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9条第1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美石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