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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权及提交装置和鉴权及提交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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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
1497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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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:
2018年04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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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
201410315265.0
展开
申请日: 2014年07月03日
申请人:南昌欧菲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;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;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;苏州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
国际分类号:G06F21/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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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
南昌欧菲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;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;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;苏州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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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
撤销原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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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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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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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阚梓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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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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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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