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可拆装的拖把头、其制造方法以及该拖把头的制造设备

决定号: 25478

决定日: 2015年03月19日

申请号: 200710141333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义乌市纽丰贸易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姜寿辉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林;丁金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