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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种钢渣透水建筑材料及其制造方法

决定号: 136749

决定日: 2018年01月02日

申请号: 201610015190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赵建林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恒和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蔡志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