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光源设备

决定号: 15043

决定日: 2010年06月23日

申请号: 03145442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刘宝善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挚诚信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习义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贵亮;杨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