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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电动按摩器
决定号: 9571
决定日: 2007年03月08日
申请号: 02219140.2 展开
请求人: 广州市明捷电子有限公司;广州市兄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振安创业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祁纯阳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