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多企业间的短信实现方法、系统和设备

决定号: 75567

决定日: 2014年10月28日

申请号: 200810132171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挺立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叶树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