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凹痕去除装置

决定号: 36017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22日

申请号: 201520158625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握友智能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周蕾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小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