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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电子装置与其反锯齿处理方法
决定号: 56569
决定日: 2013年08月05日
申请号: 200910174613.6 展开
请求人: 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新宇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显影辊和包括该显影辊的成像装置
决定号: 28252
决定日: 2010年11月10日
申请号: 200610138136.4 展开
请求人: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