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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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电子装置与其反锯齿处理方法

决定号: 56569

决定日: 2013年08月05日

申请号: 200910174613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新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显影辊和包括该显影辊的成像装置

决定号: 28252

决定日: 2010年11月10日

申请号: 200610138136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新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